律 师 函


受 文 者: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
发文日期:中华民国 107 年 7 月 20 日发文字号:107 勤铭字第 107072001 号速 别 : 最 速 件
密等及解密条件:无附 件:无

主旨:谨代新光国际集团及台湾新光国际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声明其名义遭贵司冒用并要求贵司撤除相关不实内容一事,详如说明,敬请 查照办理。
说明:
一、 本函系依当事人新光国际集团及台湾新光国际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意旨办理。
二、兹据上开当事人委称:「有关近日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而提供之承兑汇票说明书(下称该说明书),针对其内容未经本集团及台湾新光国际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集团)同意而冒用本集团名义一事,特声明如下:
(一) 查该说明书为『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以投资『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所用,而本集团与该说明书所提及之『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新光台成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
 

 

司』及『新成投资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并未有任何资本、财务或业务之往来或关系,先予叙明。
(二) 惟查,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竟在该说明书第19 页中,将本集团列为其合伙企业之一,此虚假之内容, 不仅误导一般投资大众,更影响本集团之商誉甚巨。
(三) 综上,爰委请贵大律师函告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于文到后即刻撤除此等不实内容,否则本集团必追究一切民、刑事责任,以维权益,绝不宽贷,尚祈遵期办理,以免讼累是祷。 」等语前来。
三、 上开事项,相应函达,请 查照办理。

正本: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
副本:台湾新光国际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区南京东路二段 123 号 6 楼)


刘 上 铭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