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代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皓昱先生嚴正聲明,其本人從未參與上海新光恒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任何內部決策、對外招攬投資或借款行為,且新光國際集團亦未曾涉入上海新光恒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經營管理,該公司絕非新光國際集團之子公司或關係企業。特此聲明,敬請 廣達周知,以正視聽。

律       師       函

受 文 者: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7 年 7 月 20 日發文字號:107 勤銘字第 107072001 號速 別 : 最 速 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無附            件:無

 

主旨:謹代新光國際集團及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其名義遭貴司冒用並要求貴司撤除相關不實內容一事,詳如說明,敬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 本函係依當事人新光國際集團及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意旨辦理。

二、茲據上開當事人委稱:「有關近日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為募集資金而提供之承兌匯票說明書(下稱該說明書),針對其內容未經本集團及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集團)同意而冒用本集團名義一事,特聲明如下:

(一) 查該說明書為『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為募集資金以投資『新光台成投資諮詢(上海)有限公司』所用,而本集團與該說明書所提及之『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新光台成投資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及『新成投資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並未有任何資本、財務或業務之往來或關係,先予敘明。

(二) 惟查,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竟在該說明書第 19 頁中,將本集團列為其合夥企業之一,此虛假之內容, 不僅誤導一般投資大眾,更影響本集團之商譽甚鉅。

(三) 綜上,爰委請 貴大律師函告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於文到後即刻撤除此等不實內容,否則本集團必追究一切民、刑事責任,以維權益,絕不寬貸,尚祈遵期辦理,以免訟累是禱。」等語前來。

三、 上開事項,相應函達,請   查照辦理。

 

正本:香港新光台成有限公司

副本:台灣新光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 123 6 樓)

 

 

劉  上  銘     律師